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

撰写时间:

2019-05-01

作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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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组通字〔2014〕33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政府财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(局)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、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、财务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,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(党委),部分高等学校党委:

  经研究,现就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,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。

  二、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,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;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按现行渠道解决。

  三、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要做好衔接工作。

 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。


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   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4年8月26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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